该意见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
估价不适用本意见。
建设部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出台和实施,主要是规范拆迁估价行为,保障拆迁户的利益。
针对现在普通市民关注的拆迁房屋的价格问题,此规定中重申,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估价必须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