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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新政:6种用地不予登记 权属证明不再有效
作者:未知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日期: 2005-5-13
文章页数:[1] 
   本报讯 记者温素威报道:土地登记是取得土地权利的法定程序。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经过土地登记取得土地证的,就不具有土地财产权。但多年来,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问题的存在,影响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给不法之徒进行金融诈骗提供可乘之机,利用虚假土地证书或者未经登记违法抵押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为此,国土资源部推出了规范土地登记的新政策。


  新政策明确六种用地不予登记。凡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出让金的;经营性土地没有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土地,协议地价明显低于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没有权属来源或者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予登记。

  过去,国有企业改革、土地征用等过程中,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证明土地属于其所有或者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都予以承认,并依此享有土地补偿等权利。新政策规定,今后,凡土地征用、国有企业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的,必须以经过登记后核发的土地证书为依据,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一律不予承认。

  过去,一些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自行批租土地,颁发土地证的现象大量存在。新政策规定,政府派出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的,必须立即纠正;已经颁发的土地证,必须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换发新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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