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所对《公民律师卡》项目,实行会员制管理。
◇ 2、会员费用:3000元/年(A卡);5000元/年(B卡);10000元/年(C卡);
◇ 会员连续两年以上入会的,第二年以后的费用按90%收取。
◇ 3、会员享受律师提供的下列内容的法律服务:
◇ (1)、解答法律咨询;
◇ (2)、出具法律意见书;
◇ (3)、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
◇ (4)、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 4、律师承办上述解答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事务时,不出门服务。
◇ 5、会员要求律师承办下列需出门办理的法律事务,按本所制定的标准的80%另行收费:
◇ (1)、代理诉讼、仲裁; (2)、主持调解; (3)、调查取证; (4)、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 6、会员之直系亲属成员亦享受会员权利,即其直系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标准收费的80%予以优惠。
◇ 7、会员在持卡有效期一年内没有享受律师提供的任何服务的,《公民律师卡》的有效期顺延一年。
◇ 8、律师为会员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
◇ (1)、电子信箱; (2)、传真; (3)、电话; (4)、当面; (5)、其他方式。
◇ 9、会员在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及时、认真、详尽、准确地向律师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资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若出现隐瞒或有意编造事实的情况,律师对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 10、律师受会员委托,从事与会员法律事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由会员支付。
◇ 11、会员无故退会的,会员费用不退还。
◇ 1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出现下列情况,会员费用全额退还:
◇ (1)、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的;
◇ (2)、将会员的有关文件原件丢失致会员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 (3)、将会员的个人隐私泄露给会员不愿其知情的第三方的。
◇ 附件一:
◇
◇ 网上法律顾问的可行性
◇
◇ 1、《公民律师卡》有关问题的解答
◇
◇ 问:哪位“在线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
◇ 答:律师承担各地客户网上法律顾问工作是一件新事物。作为试点,上海市东方剑桥事务所李宇洛网上客户提供服务。
◇ 问:如何辨别李宇洛律师身份?
◇ 答:李宇洛是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其身份有怀疑,可向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证照科查询。
◇ 问:双方不见面而通过互联网、E-mail、传真、电话能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吗?
◇ 答:经验告诉我们:客户要求私人律师提供的服务,一般的或者说大量的是解答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这些工作完全可以通过E-mail、传真、电话完成而不必当面进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可以通过发E-mail、传真,辅以电话完成。客户提出咨询及律师解答咨询,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比较复杂的或应当提供书面意见的,可以发E-mail、传真。完成私人律师工作,上述三种通讯手段都是极其快捷和有效的。
◇ 问:聘请“上海房地产律师在线”当法律顾问有什么好处?
◇ 答:在线律师的执业宗旨是“即时服务”。“在线律师”良好的业务素养及敬业精神,将不辜负客户对上海律师的高度信任。除此之外,“在线律师”费用低是其另一优势。
◇ 问:客户如何办理聘请“在线律师”的有关手续?
◇ 答:
◇ 1. 填写《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见附件二)并签字盖章后,将其传真或寄至律师事务所。
◇ 2. 事务所签字盖章后再传真或寄给客户备案。
◇ 3. 客户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
◇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路支行
◇ 户 名: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银行帐号:076583-97010155260000035 )
◇ 4. 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收到律师费之时,双方的合同生效,上海市东方剑桥通过邮局将发票寄给客户。
◇ 问:如何确定本人适用交纳哪一类会员费用?
◇ 答:交纳3000元/年(A卡);5000元/年(B卡);10000元/年(C卡)后,都有权利不限制次数进行咨询。唯一的区别在于律师为会员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即对持有A卡的会员,每年不超过3件;对持有B卡的会员,每年不超过5件;对持有C卡的会员,不限制件数。
◇ 根据我们的经验,法律事务不多的公民,一般要求律师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书、审查、修改合同的总件数每年不会超过3件,因此适用交纳3000元/年(A卡)。这就是说,一般的客户只要第一年交纳3000元,第二年以后每年交纳2700元,即可请一位“在线律师”当自己的私人律师。
◇ 问:在线律师的网址、E-mail、电话?
◇ 答:网址 http://www.lawice.com
◇ E-mail:webmaster@lawice.com
◇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非工作时间13370244769
◇ 附件二:
◇
◇ 聘请私人律师合同
◇
◇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性别___ 出生______年___月 职业____
◇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 被聘请方(以下简称乙方):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非工作时间13370244769
◇ 电子信箱:webmaster@lawice.com
◇ 第一条 甲方因工作、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私人法律顾问。
◇ 第二条 乙方委派李宇洛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三)协助修改、审查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 (四)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为:
◇ (A卡)每年不超过3件; (B卡)每年不超过5件; (C卡)不限制件数。
◇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
◇ (A卡)3000元; (B卡)5000元; (C卡)10000元。
◇ 律师费用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之后甲方即行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电子信箱;电话;传真。
◇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七条 甲方之直系亲属成员亦享受甲方权利,即其直系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标准收费的80%予以优惠。
◇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商事、民事活动及其任何文件中,以“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李宇洛律师)为甲方法律顾问”的名义签署文件,开展工作。
◇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 (一)诉讼、仲裁;
◇ (二)主持调解;
◇ (三)调查取证;
◇ (四)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80%执行。
◇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乙方: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 请您:
◇ 将此协议打印、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寄至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或与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联系,将协议传真或寄给您,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再寄至恒达律师事务所。
◇ 如有任何疑问,请即与李宇洛律师联络:
◇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非工作时间13370244769
◇ E-mail: webmaster@law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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