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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率先推出会员制法律服务
作者:上海市房地产律师在线 来源:未知
日期: 2007-11-28
文章页数:[1] [2] [3] 
《公司律师卡》实施细则

◇ 1、本站对《公司律师卡》项目,实行会员制管理。
◇ 2、会员费用:
◇   A卡:5000元/年; B卡:20000元/年; C卡:50000元/年。
◇   会员连续两年以上入会的,第二年以后的会员费用按90%收取。
◇ 3、会员享受下列内容的法律服务:
◇  (1)解答法律咨询;
◇  (2)出具法律意见书;
◇  (3)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  (4)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 4、律师为会员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总件数为:
◇  (1)对持有A卡的会员,每年不超过3件;
◇  (2)对持有B卡的会员,每年不超过12件;
◇  (3)对持有C卡的会员,不限制件数。
◇ 5、律师为会员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 6、律师承办上述解答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事务时,不出门服务。
◇ 7、会员要求律师出门承办下列内容的法律事务,按本所标准的80%另行收费:
◇  (1)代理诉讼、仲裁;
◇  (2)参加重大项目谈判并草拟、审查、修改全套法律文件;
◇  (3)参与股份制改造并草拟、审查、修改全套法律文件;
◇  (4)草拟、审查、修改设立公司的成套法律文件;
◇  (5)草拟、审查、修改或办理涉及期货、外贸、海关、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业务的成套文件、手续;
◇  (6)制定全套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 8、会员内部员工聘请本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按本所收费标准的80%予以优惠。
◇ 9、会员在持卡有效期一年内没有享受律师提供的任何服务,其《公司律师卡》的有效期顺延一年。
◇ 10、律师为会员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
◇  (1)电子信箱; (2)传真; (3)电话; (4)当面; (5)其他方式。
◇ 11、律师受会员委托,从事与会员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差旅等费用由会员支付。
◇ 12、会员无故退会的,会员费用不退还。
◇ 13、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出现下列情况,会员费用全额退还:
◇  (1)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的;
◇  (2)将会员的有关文件原件丢失致会员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  (3)将会员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的。

◇ 附件一:

◇ 网上法律顾问的可行性
◇ 1、《公司律师卡》有关问题的解答

◇ 问:哪位“在线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
◇ 答:律师承担各地客户网上法律顾问工作是一件新事物。作为试点,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李宇洛律师在网上为客户提供服务。
◇ 问:如何辨别李宇洛律师身份?
◇ 答:李宇洛是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其身份有怀疑,可向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证照科查询。
◇ 问:双方不见面而通过互联网、E-mail、传真、电话能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吗?
◇ 答:本站承担了大量的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告诉我们:客户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一般的或者说大量的是解答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这些工作完全可以通过E-mail、传真、电话完成而不必当面进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可以通过发E-mail、传真,辅以电话完成。客户提出咨询及律师解答咨询,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比较复杂的或应当提供书面意见的,可以发E-mail、传真。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上述三种通讯手段都是极其快捷和有效的。
◇ 问:聘请“上海房地产律师在线”当法律顾问有什么好处?
◇ 答:在线律师的执业宗旨是“即时服务”。“在线律师”良好的业务素养及敬业精神,将不辜负客户对上海律师的高度信任。除此之外,“在线律师”费用低是其另一优势。
◇ 问:客户如何办理聘请“在线律师”的有关手续?
◇ 答:
◇  1. 填写《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见附件二)并签字盖章后,将其传真或寄至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2. 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后再传真或寄给客户备案。
◇  3. 客户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
◇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路支行
◇ 户 名: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银行帐号:076583-97010155260000035 )
◇  4. 律师事务所收到律师费之时,双方的合同生效,律师事务所通过邮局将发票寄给客户。
◇ 问:如何确定本公司适用交纳哪一类会员费用?
◇ 答:交纳5000元/年(A卡)、20000元/年(B卡)、50000元/年(C卡)后,都有权利不限制次数进行咨询。唯一的区别在于律师为会员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书、审查、修改合同的总件数,即对持有A卡的会员,每年不超过3件;对持有B卡的会员,每年不超过12件;对持有C卡的会员,不限制件数。
◇   根据我们的经验,法律事务不多的中小型公司,一般要求律师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书、审查、修改合同的总件数每年不会超过3件,因此适用交纳5000元/年(A卡)。这就是说,一般的客户只要第一年交纳5000元,第二年以后每年交纳4500元,即可请一位“在线律师”当自己的法律顾问。
◇ 问:“在线律师”的网址、E-mail、电话?
◇ 答:网址 http://www.lawice.com
◇   E-mail:webmaster@lawice.com
◇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非工作时间13370244769

◇ 附件二:

◇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 名称:
◇ 住所:
◇ 企业(事业)性质: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金: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 被聘请方(以下简称乙方)
◇ 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 电话:________
◇ 电子信箱: webmaster@lawice.com
◇ 第一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
◇ 第二条 乙方委派李宇洛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 甲方指定 ___ 先生/小姐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三)协助修改、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  (四)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总件数为:
◇  (A卡)每年不超过3件; (B卡)每年不超过12件; (C卡)不限制件数。
◇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
◇  (A卡)5000元; (B卡)20000元; (C卡)50000元
◇ 律师费用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之后甲方即行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电子信箱;电话;传真。
◇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七条 甲方内部员工聘请本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按本所收费标准的80%予以优惠。
◇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商事、民事活动及其任何文件中,以“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李宇洛律师)为甲方法律顾问” 的名义签署文件,开展工作。
◇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  (一)诉讼、仲裁;
◇  (二)重大项目谈判;
◇  (三)股份制改造;
◇  (四)草拟、修改设立内资或外资合资企业的成套文件;
◇  (五)草拟或办理涉及期货、外贸、海关、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业务的文件、手续;
◇  (六)草拟、修改内部管理方面的成套文件;
◇  (七)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80%执行。
◇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乙方: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 请您:
◇ 将此协议打印、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寄至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或与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联系,将协议传真或寄给您,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再寄至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
◇ 如有任何疑问,请即与李宇洛律师联络:
◇ 电话:021-33197353(9:00-17:30),非工作时间13370244769
◇ E-mail:webmaster@law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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