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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有没有减免政策呢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14
文章页数:[1] 
    缴纳契税虽然是义务,但如有可能,还是应争取一下政策性的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征或免征: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半或免征;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启动房地产市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于1999年7月29日颁布了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费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房税收,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2002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细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且所购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对于所购面积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规定缴纳。
    契税的缴纳程序: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不是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您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属性质凭证的当天。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您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目前在实际执行中,缴纳契税与立契过户一般是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同步办理。在办理立契过户的过程中,需买房人携带购房合同、结算单、身份证、个人名章等,如由他人代办,还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或街道的公章。购房人在外地的还需要出具公证书,在国外的需要加盖我国在当地使馆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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