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ice.com
回到主页 频道精选 经典案例 法规检索 免费咨询 诉讼费计算 资料中心 网站导航 关于我们
文章搜索
 您当前位置:主页 -> 业界动态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问题的说明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13
文章页数:[1] 
    一、关于房屋建设工程期权抵押  
  设定房屋建设工程期权抵押,应当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整个建设工程范围为一个抵押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0年1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若预售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小于整个工程范围的,可以以扣除预售许可证范围的剩余部分为整体,设定抵押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0年1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以整个工程扣除已预售商品房的剩余部分为整体设定抵押权。
  二、关于新建商品房抵押和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经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可以分楼层分室号抵押。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经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可以转让该抵押物,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程序办理抵押手续。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应当包括国有土地始用权合同约定的出让金额,委托动拆迁与市政配套费用、土地补偿费用。具体数额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并以已支付的数额为准。
  四、关于房屋建设工程期抵押与预售、销售的关系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房屋建设工程期权抵押期间预售商品房。
  房地产项目抵押期间造成的,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继续销售该商品房。
  五、关于房地产项目建成后,已设定的房屋期权抵押的处理。  
  房地产项目建成后,已设定的建设工程期权抵押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自动转为(现房)房地产抵押,已设定的预购商品房期权抵押在办理房地产产权变更时自动转为(现房)房地产抵押。
  六、建设工程期权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建设工程的贷款。但房屋建设工程发生转让的,受让方的房屋建设工程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抵押担保。
文章页数:[1]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热门文章
·上海房地产税收管理执行新规定契税税率3%
·上海房屋拆迁管理五项政策全面推行
·上海住房制度改革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问题的说明
·商品房预售规定有变化: 建设部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律师代理渐成上海购房时尚
·个人住房贷款违约高峰在即 银行业如何应对?
·港澳台人士购房贷款一点通
·疯涨中显现危机 上海房价今年将跌10%至20%
·廉租房方案即将出台 沪上调控房价再出新招
最新文章
·网上交易全面启动 上海商品房已全部网来网去
·统计局三大数据揭示:我国将面临住房过剩风险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上海楼市"转折"之期 细数僵局中"八大矛盾"
·沪楼市成交萎缩一半 央行报告预警两大隐患
·节后买家要"进场" 上海楼市在低温中"苏醒"
·说楼论市:"黄金延长线"还有多大地产空间?
·房产投机者的惶恐
·国家七部门出台房产新政:“期房”将禁止转让
·廉租房方案即将出台 沪上调控房价再出新招
相关主题
  • 解读浮动抵押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 房产抵押未登记 抵押合同没效力
  •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本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