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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逾期付款的责任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12
文章页数:[1] 
    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是对购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未按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对于购房人不履行合同第六条的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一、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但不作累加。
1、 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人逾期的时间之内,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购房
人实际全额支付房价款之日止,购房人按日向开发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应按购房人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几,具体比率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2、 超过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一定的天数(一定的天数:指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协商约  
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天数),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开发商解除合同,购房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几(百分之几:指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百分率)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要解除合同,购房人在得到开发商同意后,开发商可以不解除合同,但购房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之日起第二天起至购房人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的比率不能小于第一条的规定比率。

二、 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约定的其他方式。

三、 双方按上述方式不能达成协议,开发商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购房人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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