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 二年
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 一年
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 二十年
继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8条 二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诉讼的期限 《行政复议条例》第29条 十五日
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39条 三个月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期限 《土地管理法》第52条 三十日
最长诉讼期限 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第35条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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