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松江区中山二路旧城改造,由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拆迁人)负责动迁开发,拆迁范围内一户张姓居民与拆迁人就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拆迁人依据《松江县房屋拆迁办法》和《松江区中山二路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办法》将张某私房作价11729.55元,另在中山二路按二个人安置一套二楼住房,要张某补交房屋差价款10万余元,营业用房另行安置。
张某依据《上海市危棚简屋拆迁补偿办法》等上海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对拆迁人的房价计算及土地使用补偿提出异议,并要求拆迁人按市政府的规定给独生子女以优惠政策。
双方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向松江区房地局提出仲裁申请,区房地局经调解不成遂作出如下裁决:①拆迁人安置产权期房一套;②被拆迁人一次性付清差价81358元。对营业用房及独生子女优惠未予支持(附件一)。
被拆迁人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松江区法院于1999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以估价所对房屋测估年代有误为由,撤销了松江区房地局的裁决,但对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判决书上作了肯定(附件二)。
张某对判决认定事实不服,向松江区法院以挂号信寄出了上诉意见(附件三),此信被法院收后遗失,但口头承认上诉有效。在张某准备再次上诉期间,松江区房地局于2000年2月15日作出第二次裁决(附件四),将估价款改为78040元,其余内容与第一次裁决无异。为此区法院通知张某上诉无效,对裁决不服可申请复议。张某一面向法院力争上诉权,一面向区政府申请对第二次裁决的复议,在此期间区政府于2月21日向张某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附件五);2月25日又发出强制拆迁通知书(附件六);2月27日作出强迁决定,2月28日实施了强迁。至3月3日,区政府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为据,复议决定维持区房地局的第二次裁决,张某只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限迁、强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经多次交涉,区法院承认张某上诉有效于3月31日通知张某再次上诉。
至此一件房屋拆迁纠纷引出了三个案件
对区政府维持区房地局裁决的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3月21日正式受理;
对区政府限迁、强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松江区法院行政判决不服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以上三件案件分别由市政府、市、区二级法院分别受理,结果如何,公众将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