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在该住处居住,并至少有一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该住处须满2年以上;
四.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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