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居住房屋的租金,可按照暂行单价的标准适当浮动;其中钢筋混凝土、混一、砖一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混二、砖二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40%;砖三、简屋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50%。
《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由租赁双方议定的租金,高于暂行单价的,可由双方协商降低;低于暂行单价的,可由双方协商在暂行单价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但每年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调整前租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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