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新办法,即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拆许可证的基地,适用老办法;其中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11月1日以后需作出拆迁裁决和强迁的,在程序上适用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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