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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9
文章页数:[1]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拆迁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公房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租用公房凭证计户,由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常住户口已注销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第五十五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同住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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