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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老出租”私有住房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9
文章页数:[1] 
私有居住房屋的出租租金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执行由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出租房屋(也即“老出租”),一种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市场价格协商一致确定的私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是指下列房屋:
一、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二、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
三、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认定拆迁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向拆迁人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屋承租协议;
二、租金缴纳凭证;
三、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拆迁房屋内的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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