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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是“非居住房屋”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9
文章页数:[1] 
 
    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有不同的拆迁补偿安置内容,下列房屋属于非居住房屋:
一、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二、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的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该房屋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除外;
四、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  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也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五、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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