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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的宣传广告有无合同效力?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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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我在报纸上看到某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宣传广告,其中对房型,小区规划的介绍令我十分满意。后我立即到售楼处看了样板房,听了售楼小姐在现场的热情介绍。根据售楼小姐说,这些报上的广告及售楼处的宣传材料都可以作为预售合同的附件。当时,我十分喜欢该小区的规划。即使该小区的均价比周边地区略高,但我还是选择了一套2室2厅的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但在签订预售合同时,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没有将宣传材料作为预售合同的附件。今年3月份,开发商通知交房。我再次来到该小区,发现小区的绿化位置与宣传材料不一致,在我选的房间卫生间窗口下又多出了一个垃圾箱。这些都是原先的楼书上所没有的。我与开发商进行交涉,指出多处与原先宣传材料不一致之处。他们说这些只是宣传材料,又没有写入合同,所以不能作数。我想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说法是不是有道理?

您好。目前,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都要作大量的宣传,广告一般都做的非常精美,这确实吸引了大量的购房者。在以前,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用于宣传的这些售楼广告、楼书等,属于要约邀请,其对象是不特定的购房者,如果没有写进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对开发商是没有约束力的。一旦发生纠纷,不能作为开发商违约的证据。但这一现象现在已经发生了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司法解释是从200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根据这条规定,我们认为您所说的开发商的宣传材料应当属于要约,对其是有约束力的。如果小区规划的确与原来的宣传资料不一致,那么开发商应当属于违约。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您认为开发商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变化,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当然,您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该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您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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