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在2000年底将位于某开发区的整幢厂房出让给A公司,并签订了《厂房转让合同》。在合同中,我们双方对转让面积、转让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后A公司支付了首期转让款,我们也将厂房交给A公司使用。但在签订合同时,我公司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A公司支付首期房款后,也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至今仍有一笔转让款没有支付。现我公司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A公司便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我公司认为当初签订合同时我公司尚未取得权证,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况且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房款,A公司有违约的行为。所以,我公司认为合同是无效合同,并欲将已收的房款返还给A公司,但A公司拒不同意。请问,我公司的想法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答: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我认为你们的想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因为你们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对哪些合同构成无效合同,《合同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这是确认合同无效的唯一依据。你们双方当初签订合同时,都经过认真协商,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重要的是,你公司目前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原先所签的合同完全可以履行。至于A公司拖欠转让款的行为,你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立即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