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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修租赁期满是否可得补偿?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7
文章页数:[1] 
问:本人在2002年租了市中心的一间商铺用于开饭店,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二年的租赁合同。在经营过程中,我投资了几十万元对租赁的商铺进行了装修。但是,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对我投入的装修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没有作出约定。现合同即将到期,我要求出租人对我投入的装修适当补偿,但出租人说合同没有约定,是我自行装修的,不同意进行补偿,并要求我搬出。请问,对我投入的装修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所提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承租人都会遇到类似的困惑。如果承租人需要对承租的房产进行装修,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对此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争议。如果租赁合同对此没有作出约定,我们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供您参考:
如果您在装修之前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并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那么您完全有理由要求出租人对您投入的装修进行折价补偿。如果您在装修时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有权要求您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恢复商铺的原始状态予以返还,一旦拆除装修对商铺造成损失,还应当赔偿出租人损失。这是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但实际的情况可能非常复杂。由于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承租的商铺进行装修,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拆除这些装修反而会降低房屋的价值,而这些装修对出租人而言又有继续使用的价值,那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最好由双方协商对装修等附着物由出租人对您进行适当补偿,而装修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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