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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谁有承租权?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7
文章页数:[1] 
    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该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承租该房屋。所谓共同居住人是指:(一)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前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二)他处无住房;(三)或者虽然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特殊情况除外);结婚、出生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如没有原公房承租人生前在该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直系亲属也可继续承租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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