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勘察人的义务
(1)勘查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勘查,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查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查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继续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行委托其他勘察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查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时,勘察人减收或免收勘查费,并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工程勘察前,应提出勘查纲要或勘查组织设计。勘察人应对自己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负责,并向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勘察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的要求不符,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双方代表重新验收认定,有勘察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及停、窝工的损失。勘察人须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费用由双方商定。
(4)勘查过程中,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发包人提出增建工作量或修改勘查工作的意见。经发包人同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勘察人承担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等。发生上述情况,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须赔偿的费用或标准。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做好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合同规定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等。
七、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勘查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查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减收勘查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查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发包人可要求勘察人返工并由勘察人承担返工费用。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双方可约定勘察人就此赔偿的数额或方式。
3.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停建的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开始工作的,定金不予退还。双方还可以约定:已进行勘查工作的,工作量不到50%,发包人支付50%的勘查费;工作量超过50%,发包人承担全部的勘查费。
4.如遇不可抗力,损失一般由发包人承担。
5.违约金。双方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查费,或者因勘查人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勘察成果的,应支付给对方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勘查费的千分之 计算。
6.定金。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八、勘查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
1.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勘察人交付的勘查成果资料进行勘查验收。
2.合同中应约定发包人对勘察人勘查成果资料检查验收的期限,并出具检验证明,以示勘察人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
3.隐蔽工程工序质量的检查,先由勘察人自检后,然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应在当天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的,发包人、勘察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的,勘察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修补,然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接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到现场检验,勘察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发包人应赔偿停、窝工的损失。
4.工程完工,勘察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固定要求的情况或存在质量问题,勘察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5.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6.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 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只是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勘察人不能按期交付,应按预期完工处理,勘察人应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补充签订的协议、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十、争议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两选一):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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