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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7
文章页数:[1]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9, GF-2000-0210),一份比较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 合同签订依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如《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文件、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入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勘察报告的批准文件等。
   (二)设计依据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项目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
    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查、设计,并对其勘查、设计的质量负责”。根据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有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得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例如,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执行建设部组织制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1992 ]102号)。
   (三)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视为是能相互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应根据双方约定的优先次序来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0)规定的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书
    2.中标函(文件)
    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4.投标书
    发包人、设计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约定。
   (四) 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
   (五)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条件和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勘查的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等。
    2.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
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查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六)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设计人提交的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概预算文件和材料、设备清单等。
   (七)费用及支付方式
设计费与勘察费的确定即支付方式很相似,可参见前面的有关内容。发包人、设计人应当明确约定设计费的性质是否为估算设计费。如果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应当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调整设计费。
   (八)发包人、设计人的义务
    1.发包人义务
   (1)发包人按设计合同约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涉及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时限(如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须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3)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这样的约定对设计人比较有利:已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其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5)发包人不得修改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单位勘查、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6)发包人应委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便利条件。
   (7)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涉及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设计人义务
   (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规章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货商。
   (3)设计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索赔。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为开始工作的,定金不予退还;一开始设计工作的,实际工作量不足50%时,发包人应该阶段设计费的50%支付,超过50%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50%为示范文本的推荐比例)。
    2.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文件出现错误或疏忽,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双方可以约定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
    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违约金(如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4.设计人延误交付设计成果,每延误一天,应减少设计费的千分之      。
    十、争议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两选一):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终止
    施工结束,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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