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包括30万元)的,均应按本办法办理工程项目的报建。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会员(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机关,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区、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由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区、县招标办组织实施,其业务受市招标办指导。区、县招标办定期向市招标办填报报建情况汇总表。
第四条 市和区、县招标办的报建管理: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有关政策与规定;(二)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处理报建工作中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五)向市有关部门提供报建信息。
第五条 市和区、县招标办报建管理的范围:
(一)区、县报建管理范围:1、凡批准总投资在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2、区、县立项的批准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以及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的非限制性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
(二)市报建管理项目: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区、县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及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其中浦东新区(包括川沙、南汇县)的工程项目向市招标办浦东办事处(浦东潍坊路2号701─702室)报建,其余地区的工程项目向市招标办(九江路137号九楼)报建。
第六条 凡在本市组织工程建设的包括中央各部、委、办、各省、市、自治区、军队,以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来沪进行合资、合作、独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为报建人。
第七条 凡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一经批准,报建人应立即向所在市、区、县报建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报建内容包括:
(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总投资、总面积;(四)当年投资额;(五)资金来源;(六)工程规模;(七)预计开、竣工日期。
第九条 报建程序如下:
(一)报建人按报建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向市或区、县招标办领取报建表;
(二)填报人按报建表内容妥善填写后报市或区、县招标办;
(三)招标办对报建内容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转送报建情况。
第十条 按规定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工程项目,招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招标业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予承接该项目的业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执行。
法规编码:04069201
颁布单位: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2年12月26日
业务资料:1993年0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