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现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8届全国人民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10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1日);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委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七)《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优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
(八)《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
(九)《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事实意见(试行)》(沪建管总【2001】号)
(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88号);
(十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31号)。
二、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除个人建造自住房屋以外的,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三、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一) 质量监督。
1、上海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作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建设工作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作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作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二) 安全监督。
1、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2、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3、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三) 本市的市级和区县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均为“二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在总体上简称“监督站”。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监督范围开工,向建设(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申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扩初设计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施工、监督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
3、勘察、设计、施工、建立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对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工程报监补充文件资料通知单”,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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