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解:《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付。”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维修基金的所有权显然属于业主所有。如业主拒付物业维修基金,也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督促;而物业公司对物业维修基金不享有所有权,如没有其他法定依据,是无权向小业主索取维修基金的。所以,物业公司要求小业主制服维修基金的诉讼请求是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