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租用甲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未经甲同意乙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否则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后乙为赚取差价,未经甲的同意又把该房屋转租给了丙,甲知道后解除了与乙的租赁合同,于是乙对丙表示道歉并认为转租合同无效自己没有责任。那么,丙是否只好自认倒霉呢?
释解:在传统民法及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行政管理对平等主体间签定的民事合同干涉过多,导致稍有暇疵的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1999年我国新《合同法》生效以后,对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作了明确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综观本案情况,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与乙、乙与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甲依据合同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而乙丧失了租赁房屋的处分权,致使其与丙的转租合同法律上履行不能,故乙应当承担对丙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