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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一房二卖一审被判赔偿前买家183万
作者:阿江 来源:沪二中院
日期: 2005-3-5
文章页数:[1] 
    2001年11月8日,上海市居民郉某、史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向东兴公司购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梦丹苑”小区6号1100平方米商品房,总房价为暂定为407万元。按合同约定,东兴公司应于2002年5月1日前交房。2001年12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确认将购房款调整为366.3万元,建筑面积仍为1100平方米,郉、史二人已全部付清购房款,同时约定东兴公司不得重复销售郉、史两人已经购买的房屋,交房期不变。      2002年7月,某公司以郉、史二人同意退房为由,向青浦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撤销预售登记备案,并承诺如发生任何责任问题由东兴公司承担。同年8月15日,东兴公司又将该房屋预售给另一位购房者,该购房者随后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东兴公司上述行为,郉、史二人全然不知。当蒙在鼓里的郉、史二人得知东兴公司擅自将他们所购房屋转售给他人后,愤然将东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东兴公司所签的房屋预售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某公司违反与郉、史二人的购房约定,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致使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法实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同解除后,某公司除应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郉、史二人不能得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东兴公司承担郉、史已付房款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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