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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4
文章页数:[1] 
消费者已交付了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价款;如该商品房所属的建设工程被依法拍卖,消费者能否优于该建设工程的承包方、抵押方和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消费者某甲与开发商乙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但在房屋尚未交付以前,由于开发商乙不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款,被同时起诉并败诉,该建设工程面临拍卖;银行和工程公司要求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此时,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如何得到保护?
  
  释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大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该规定,消费者得优于该建设工程的承包方以及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所拍卖的款项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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