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已完工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无偿返修责任,直至该工程验收合格为止。
另外,施工单位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金。若建设单位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该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芳订立合同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建设单位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