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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法律责任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4
文章页数:[1] 
2000年5月,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B建筑公司为A公司承建办公楼项目。合同约定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总造价为580万元人民币。工期6个月。建设单位预付10%作为预付款,基础工程完工付至总价的25%,主体工程完工付至总价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0%,其余10%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一年的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如延期竣工,B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五。2000年11月,该工程如期完工。竣工验收时,B建筑公司发觉,屋面防水不符合要求,地板、墙壁等多处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公司返工而遭拒绝。A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建筑公司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之工程返工并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法院应原告的要求委托权威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认定以上工程不合格,A公司的请求获法院支持。

律师评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已完工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无偿返修责任,直至该工程验收合格为止。
另外,施工单位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金。若建设单位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该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芳订立合同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建设单位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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