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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签约不当导致的索赔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4
文章页数:[1] 
    某研究单位科研楼工程,甲方经过了解后决定直接分包给不同性质的三个公司,分别与T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S公司签订了科研设备安装合同;与D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甲方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如垂直运输等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后,发生如下事件:
    1、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T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
面及装饰,D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T公司的卷扬机运送,T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D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
    2、进入科研设备安装阶段后,S公司按照协议条款,把设备的垂直运输方案在使用新装电梯这一条件上。设备到梯准备运送时,D公司提出不准使用,理由一时虽能运行,仍在调试阶段,二是没有帮其他人运送设备的义务。按合同时间专程从远方进厂安装科研设备的人员只好等到电梯验收后才开始工作。
    由于没有协调好,T、S、D三个承包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互相之间有没有合同约束,最终引起D公司和S公司的索赔要求,理由是“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乙方创造运输条件,使乙方改变方案,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

    律师评议:该研究单位缺少对建设工程的经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出现了一些疏忽,从而导致施工单位的索赔。合同中甲方义务一栏无不与一定的责任后果相联系,该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承诺了“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如垂直运输等可利用条件”,与此同时,还应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有偿使用乙方自有的施工设备或设施;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现场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有偿使用乙方自有的施工设备或设施;乙方须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无偿使用已完工设备或设施提供方便”,在有该合同条款约束的情况下,甲方才可以承诺“协调现场,为其他施工单位垂直运输创造条件”。
在建设方管理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建设方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签约的同时提交较为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可根据该计划和方案安排并协调现场的运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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