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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单方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4
文章页数:[1] 
    香港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某市中心地块筹建光华大厦及其他娱乐设施,且已选定某市第八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经房地产公司同意,第八建筑公司将安装工程部分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并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安装工程造价4000万元人民币。安装工程开工之前,应总包单位的要求安装公司进驻现场做一些准备和配合工作,约三个月。此时,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整个项目卖给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指令总包单位更换安装项目承包单位,并愿意承担更换安装工程施工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经总包单位、某安装公司和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三方协商,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某安装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

    律师评议:以上事件中存在几个法律关系:
    一、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光华大厦整个项目转让,属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香港某房地产公司与第八建筑公司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甲方权利与义务由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继受。
    二、第八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不因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受到任何影响。因此,总包单位单方解除该合同属单方违约,安装公司可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即安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即安装公司预期可得利润。安装公司若据此主张权利,可能就会迫使新的业主和总包单位履约。
    在该案例中,因涉及纠纷的三方自愿达成协议,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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