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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约定不明状况下的违约责任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4
文章页数:[1] 
    2001年5月,甲公司与乙设计公司签订一份《办公楼初步设计合同》,加委托乙完成办公楼初步设计,约定设计期限为支付定金后30天,设计费按国家有关标准计算。另约定,如果甲要求乙增加工作内容,其费用增加10%,合同中没有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开始履行合同后,乙向甲索要设计任务书以及选厂报告和燃料、水、电的协议文件,甲法度出设计任务书以外,其余都没有。所有,乙只好自行收集基础资料,与第37天交付设计文件。乙认为收集基础资料增加了工作内容,要求甲按照增加后的标准支付费用。甲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自己提供资料,不同意甲的要求,并要求乙承担与其交付设计书的违约责任。乙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合同中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和期限予以约定,乙逾期交付设计数属乙的过错,构成违约;另按照国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能任意提高勘察设计费,有关增加设计费的条款认定无效,判决:甲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给付乙设计费;乙按合同约定向甲支付逾期违约金。

    律师评议:
    一、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中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和期限予以约定,那么提供该基础资料的义务在加方还是在乙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该条例并未说明提供资料的具体内容,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没有约定,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提供该基础资料。这充分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因合同工作内容没有增加,所以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设计费。乙方逾期交付设计成果,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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