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议:本案例的重点有两个:
一、某公司被B公司收购后,B公司对该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同法》对订立合同后的兼并也有相应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因此,B公司兼并某公司后,应对某公司与A建筑工程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继续履行。
二、B公司单方解除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对A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B公司单方解除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是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案例中B公司改变了投资计划,因此该合同不能实际履行,因此A建筑工程公司可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工程实施部分的工程款(包括依据合同可得的索赔款)和预期可得利润,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