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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投资计划导致合同无效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4
文章页数:[1] 
    案例:某市拟兴建一个大型商业娱乐区,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即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该商业区工程承包人,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2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25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25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发包人要求与承包人修改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发包人负主要责任,赔偿承包人损失若干。

律师评议:本案的关键点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先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开产前期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并经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再由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经省、直辖市计委审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亿元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审批,50亿元以上项目,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可进行项目设计,但是否建设和核实开工以及工程进度安排,还必须在国家投资计划中予以确定。
    该项目超过2亿元低于50亿元,应当由国务院审批。而该法人在项目未通过审批的时候就自行招投标,并签订总承包合同。并且,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二、合同效力问题
    《招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该项目法人的做法违背了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招投标活动无效,由该活动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的行为也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双方所签合同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同时违背了国家投资计划,因此也违背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单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承包单位应当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举证,并可要求发包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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