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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被兼并后的工程款清偿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4
文章页数:[1] 
    1999年5月,乙建筑公司与甲厂就甲厂技术改造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建筑公司承担甲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负责承包各项目的土建部分;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包死,竣工后办理结算。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完成该工程的土建项目,并与2000年10月竣工。但是,甲厂于2000年8月被丙公司兼并,由丙公司承担甲厂的全部债权债务,承接甲厂的各项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及各种协议。乙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多次催促丙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支付所欠工程款,丙公司对此一直置之不理,既不验收已竣工工程,也不付工程款。乙公司无奈将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丙公司对已完工的土建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甲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

    律师评议:该案是合同主体资格变更。要点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因此,甲厂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均有丙公司继受。
    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工程竣工后,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三、法院判决丙公司对乙公司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也就是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判决行为,因此应附有明确履行期限,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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