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对编制招标文件内容的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阶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标书内容含糊,难以操作的情况下,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期限许可的情况下,发函招标单位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内容。而根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施工招投标活动,因此投标人也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要求招标人澄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领域内的权威机构,熟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另外行政权力较之司法权力更讲求效率,往往能够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在投标人认为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