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可见中国的法律对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采取严格主义,这是因为按照该法的规定,开标时间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若超过了这一截止时间的投标书被接受,就无法保证投标的公正性。招投标就失去了意义。
从事国际工程承包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一个迟到的标书是否可以接受有不同的的规定和做法。有的国家法规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一个迟到的标书,例如:一个在开标之前寄出的经过挂号登记的标书是合格的标书;一个完全由于政府不当处理导致迟到的标书是可以接受的。
在美国,联邦政府对招标时间的限制非常严格。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个联邦机构宣布一个迟到四分钟的标书无效 。但大多数州对投标时间的限制就不那么严格。
不论投标时间的限制是否严格,最重要的招标投标过程能不能保证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是否可以接受一个迟到标书的通常界线是:要接受一个迟到标书必须在该标书送达时没有打开。如果在迟到的标书送达以前,已经有标书被打开了,那无论如何迟到的标书就不能被接受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了。
对于承包商而言,无论你是一个迟到的投标人,还是因为业主将接受一个迟到的标书而使你落选,你都应当在投标的时候及时提出书面声明。正是的书面声明要提交给所有与招标有关的机构。如果你是一个迟到的投标人,你应当保留有关你的标书已经被接受的证据;如果你及时提交了标书,应当寻找一个正式的方式宣布招标结束。如果有一个标书超过时限递交上来,你应当声明并要求记录这个迟到的标书,表明你的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