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投标人表述的错误是可以谅解的,也是重大的,履行这样的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判决合同不成立。
律师评议: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招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开标的同一时间。因此,投标人在开标的同一天,尚未开标时,要求撤回标书,应视为在法定时间内撤回标书的行为。是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而招标人在明知投标人因书写错误造成总价减少5%,且投标人在合理时间内要求撤回标书的情况下,而故意依照错误的投标文件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其主观上存在恶意,且其主张缺少合法依据。故其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