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业主没有履行其确认的义务,澄清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包括MMS系统。法院认为其他几个因素都表明业主应当确认投标价格:标书价格同招标底价之间有13%的差距;始终没有提供MMS系统制造商名录的事实。这些说明,业主承诺在投标截止期前将标书补充完整,而没有履行该承诺,导致投标人对MMS系统未报价。且在开标前,投标人将这一事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默认。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将合同授予投标人。因此,投标人的总价中不包含MMS系统价格。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实施该系统工作,投标人有权要求就此增加费用。
律师评议:该案例是因招标文件未补充完备而造成的纠纷,招标人因其前一行为导致其有义务澄清投标人的报价中是否包含MMS系统的价格,投标人没有澄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遇到此情形,可以更谨慎地处理。可以在标书截止日期前书面要求招标人确认并提供补充文件,如未得到确认,可以在投标书中列名为包含MMS系统的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