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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开店惹出争端
作者:未知 来源:新闻晨报
日期: 2005-3-4
文章页数:[1] 
  “物业公司将公用的车棚出租出去开了五金店,现在却为了赶走租借在业主家的五金店大动干戈,把我们家的电都拉了!”   9月5日傍晚,晨报热线接到读者赵先生的电话,反映他家新买的房子遭遇的情况。9月6日下午和7日上午,记者先后两次赴赵先生新家所处的世纪同乐楼盘进行调查。
  业主反映:五金店未及时搬走被停电
  9月6日下午,记者首先来到赵先生家所在的78号101室,室内显得有些零乱,地上纸箱内堆放了一些五金用品,货架上则显得空荡荡的。   据租用赵先生房子开五金店的店主倪先生介绍,他的这家店从7月18日进驻世纪同乐,正常运作了一个多月。但从上个月26日起,小店两次收到了物业的整改通知,要求他们将五金店迁出小区,恢复住宅使用性质。记者随后从有关人士处看到了这两份以“绿地世纪城(世纪同乐)物业管理处”名义发出的整改通知,发出时间分别为2003年8月11日和8月29日。倪先生称,由于没有及时搬走,9月5日小店还曾遭到停电的“待遇”。   而记者了解到在同一小区内,物业公司已将16幢51号地下车棚租借给了几家五金建材和装潢公司。在16幢51号楼下的绿地上,“装潢、建材便民服务区”的牌子赫然在目。至9月6日下午3时为止,地下室内仍有两家装潢公司在经营,一名装潢公司职员告诉记者,他们并没有接到要求限期搬走的通知。   “既然物业公司出租地下室开的五金店不迁走,为什么要强制我们搬走?只要他们一搬,我们这里肯定搬。”78号101室的业主赵先生对此颇为不满。   74号101室五金店店主陈女士告诉记者,现在她们这几家五金店的货物都无法运送进来。9月5日上午,她的五金店堆在小区内的几十袋黄沙水泥还被物业公司拖走。
  物业回声:我们有需要检讨的地方
  针对业主及五金店店主反映的情况,记者于9月7日与该小区物业管理处陈卫国主管进行了求证。   陈卫国主管称,地下车棚之所以被临时出租开出一些五金及装潢店,是因为考虑到前期进驻小区的业主装修的需要。他同时表示,从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来说,地下车棚算是公共建筑,由物业出租出去可能是不妥当的。所以,在与业主及相关部门一起开会时,物业也明确表示会在一个星期内将地下车棚内的小店清理掉。   之后,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陈主管表示,清理小区违章开店是会同普陀区街道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的。物业也有需要检讨的地方,对地下车库临时出租点同样将予以清理。但对于业主及五金店主反映被断电的情况,陈主管认为有违事实,表示物业从未采取过断电措施。至于黄沙水泥被拖走的情况,陈主管则认为当时黄沙水泥堆放在室外,按照装修公约,物业是将其运至专门地点处理的。
  专家观点:共用部位出租应经业主同意
  上海市房地局物业管理处有关人士表示,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在经过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等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用于经营,物业公司充当的应当只是一个执行者的角色。今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隆安律师事务所肖海龙律师认为,目前物业公司存在的断电、断水等不规范的行为,更容易在业主委员会未正式成立的情况下出现,这就给部分业主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他们在这一阶段无法以业主委员会的形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出现。肖律师同时认为,对于小区内存在的诸如开五金店这样的情况,物业公司可以履行告知和确认的权利,但并没有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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