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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用可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收取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4
文章页数:[1] 
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
    新华网北京12月6日电(记者孙玉波)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近日颁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办法和物业收费原则,办法提出,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办法提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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