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上主要享有的权利是收取物业管理费,其主要的义务在于提供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包括保安服务、清洁服务等。 而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基于委托而向业主代收水费和电费,物业管理公司经常采取停水停电的办法催缴物业管理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也往往订有停水停电条款。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普遍认为业主不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停水停电,既是合同的约定,也符合常理,并无不妥。即使是小业主也大多往往对此表示认同。 事实上,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水费电费,而供水供电人有义务依约供水供电。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享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人则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根据合同履行的抗辩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缴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人当然享有拒绝供水供电的义务即停水停电的权利。享有停水停电之权利人为供水供电人。 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停水停电权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即使约定在业主欠费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权,这显然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一般应经得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同意。否则,即为无效。 物业管理公司之所以收取水费、电费,这种“收费权”只是受供水供电人委托。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缴水费电费义务。此时,即使供水供电人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作为收缴管理费手段,由于供水供电业务所对应的只是缴水费电费的义务,同样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有其特殊性,其服务针对全体业主而不能分割,在单个业主不履行缴管理费义务时,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依合同履行抗辩权拒绝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这样,势必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
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依法依约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也是绝不能被侵犯的。只不过,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合法而正当的程序行使,比如与当事人协商,向法院起诉,或者依双方合同中订有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