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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大修费不得计入成本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4
文章页数:[1] 
    作为《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今后物业服务费可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合同约定,其中,业主既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亏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负责;也可以采取酬金制,也就是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从预付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约定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剩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支出,节余或不足由业主负责。
  物业管理企业应明码标价,在小区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标准和项目进行公示。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收支情况。
  另外,物业公司向业主代收水、电、气费时不得加收手续费等任何额外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房屋,其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首次列出了物业服务成本明细,物业管理企业今后必须在规定范围内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以下8项:
  一是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是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是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是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是办公费用;
  七是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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